基准利率
标签:利率 基淮利率指资金市场上公认的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利率, 也就是说,在金融市场上可以根据该利率的水平来制定其它相关金融产品的价格。
那么,什么样的利率才能成为基淮利率呢?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来看,有资格成为这一利率的只能是那些结构合理、信誉高、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的利率,而市场上最具备这一特点的利率就是国债的收益率。因为,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在本市市场上,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之中,信誉最高的机构是国家,因此,从信用风(Credit Risk)来看,国家的风险应为零风险。投资以国家主权为债务人的产品最安全,根据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经济规则,投资国债的风险最低,国债的发行量大,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国债发行时间固定,产品期限结构合理,市场参与者随时可以得到从3个月期到10年期以上的国债收益率, 正因为国债收益率具有这些特点,所以,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一般都用此利率作为市场利率的一个基准。
我国现有人民币利率不能成为基准利率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利率──国家最重要的金融产品价格都是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加上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在我国没有基准利率,也不需要基准利率。因为,一切金融产品的价格(包括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债券发行)都是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制定的。金融产品的价格绝对无弹性可言。这种利率体制对稳定我国金融秩序和发展国民经济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这种利率机制越来越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利率市场化和基准利率的建立已成为大势所趋。
利率需要市场化,人民币基准利率需要建立,但如何才能把希望变成现实呢?从我国现有的人民币利率中能否找到一个基准利率呢?这就需要对我国现行的利率进行系统分析。目前,我国的人民币利率有如下几种:
(1)、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主要由存款(存款准备金、备付将存款)、再贷款(期限为20天以内至一年)和再贴现组成,这些利率都是由中央银行制定的,对该利率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该利率的调高或降低,反映的是货币当局对经济形势的预期,在市场经济中,该利率实际上代表的是一个银根松紧的信号,该利率不能成为基准利率。
(2)、金融机构对居民和非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存贷款利率都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各金融机构无权对这些利率进行调整。由此可见,该利率的执行是强制性的,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中,很难确切地了解市场上资金的供求情况。该利率也不能成为基准利率。
(3)、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从1996年1月3日起开始,由国内15 家商业银行总行参与的全国人民币统一拆借市场正式产生。3月1日以后,该市场的参与者又扩大到35个城市的融资中心。至此,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借业务就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了。目前,该市场上有6 个不同期限的金融产品,期限最短的为7天,最长的是4个月。由于该利率的高低,不是由货币当局行政规定的,而是由市场上资金的供需形势决定的,因此,CHIBOR已成为人民币资金形势松紧的一个重要指标。但由于该市场的参与者均为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受着有关限额的控制,他们参与该市场的目的是通过该市场来调剂资金头寸的余缺,从严格意义上讲,该利率还不能算作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因此,该利率也没有资格成为基准利率。
(4)、国债回购利率
1991年开始的国债回购市场,虽然经历了许多挫折,但目前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中心的回购市场已成为我国人民币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回购市场的业务种类和交易量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债回购的品种有6个, 期限最短的为3天,期限最长的为182天,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所以,国债回购市场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人民币资金的重要场所。由于国债回购市场的参与者均与股市联系密切,因此,回购市场受股市表现影响很大,回购利率常常因股市的升跌而发生巨幅的波动。因此,该利率也很难担负起基准利率的重任。
(5)、国债收益率
所谓国债收益率是指投资于国债债券这一有价证券所得收益占投资总金额每一年的比率。按一年计算的比率是年收益率。债券收益率通常是用年收益率“%”来表示。
债券投资的收益可分为:利息收入、价格的损益和对利息等再投资的收益,上述三种收益中只计算利息收入者,称为直接收益率;在利息收入中加上偿还时的价格损益而计算出的收益率为单利的最终收益率,亦称为持有期间收益率;再把利息等的再投资收益计算在内时,则是复利的收益率或称为实效收益率,在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上最常用的是最终收益率和复利的收益率。
在1996年5月份以前,单利的最终收益率是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债券收益率。 所谓单利,系指债券的票面利率按年计算,但在债券到期时才将本息一次偿还给投资者,因此在计算投资收益时,均采用到期收益率方法即:
到期收益率=(到期本息和-买入价格)/(买入价格×持有年限)×100%
但在1996年6月14日发行的十年期国债时, 第一次使中国国债市场引入了复利的概念,本次国债期限十年,每年付息一次,这就产生了利息再投资的问题,而且由于利息的再投资利率是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本期十年期国债的发行就使中国国债市场上出现了实效收益率的概念,所谓实效收益率则是指把再投资收益率设定为实际上设想的利率之时的复利收益率,因此一年付一次利息的债券的收益率对利率的走势更为敏感,这也是1996年10年期国债好戏连台的重要原因。
从上述利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还没有能够承担基淮利率的人民币利率,但从发展的角度看,只有国债二级市场上形成的收益率才有可能成为人民币市场的基准利率。
中国国债收益率成长为基准利率的可能性分析。
1、国债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一种形式,它是以中央政府为债务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公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1年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发行方式不断改进,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1991年,实行了多年的单一的行政命令式推销(或者说行政色彩很浓的国债发行方式)得到了改变,第一次实行了国债发行承购包销试点,它标志着我国国债的发行步入了市场化的轨道; 1992年又实行了招标发行,80家证券机构中标,共承销国债36亿元;1993年,国债发行市场又引入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94年又引进了储蓄证券方式;1995年采取了一级自营商制度和承购包销相结合的方式;1996年又首次大规模推广招标拍卖定价、无纸化记帐式的发行方式。经过16年的演变,我国国债已认单一的一级市场发展成为既有一级发行市场,又有二级流通市场的比较完整的国债市场体系。
随着国债市场的不断完善,国债的发行金额也在不断增加,从1981年到1996年7 月为止,我国共发行国债6049亿元,尚未到期的国债余额为3849亿元,能够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金额为2023亿元。随着国债发行市场的发展,国债的二级市场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1996年以来,国债二级市场更火爆异常。国债己成为中国资本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债收益率已具备基准收益率的雏形。
2、国债收益率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市场化了的利率
1995年以前,中国国债的发行价格及票息与银行存、贷款利率一样都是人为制定的。而且发行对象主要是广大居民,由于居民分散,购买金额较小,因此,基本上只有一级市场,没有统一的二级市场。国债的市场上使用的价格各不相同,地区差别很大。因此,地区性的国债二级市场上形成的收益率根本不具有作为身兼重任的基准利率的能力。
1996年以来,国债的一级发行和二级交易市场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一级市场来看,国债的发行更接近于市场,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贴现发行、收益率投标等方式,使国债的一级市场更趋向市场化。同时,参与国债承销的一级自营商更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介入,使整个金融市场联成一体,由于商业银行的参与,使现有各种金融产品的价格得以比较和衡量。因为,银行在购买国债时,既要考虑存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利率等市场利率,也要考虑资金头寸状况。银行的参与,使国债一级市场上形成的国债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更具有代表性。
从二级市场来看,由于商业银行和一级自营商、基金公司的进入,国债的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在不断扩大, 国债二级市场上参与者对价格的敏感性进一步提高, 如 1996年10年期国债在两个半月之内价格上涨了27元。
由此可见,与其它现有的利率不同,如果说国债一级市场上发行价格还具有行政色彩的话,那么国债二级市场上形成的收益率可以说完全是市场自身作用的结果,特别是二级市场上形成的十年期国债收益率更具有客观和公正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讲,该收益率已经具有了基准利率的性质和特点。
但由于我国国债的规模还不够,市场参与者还不够普遍,特别是大量的国债还沉淀在广大居民手中,国债二级市场的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因此,国债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只是具备了基准利率的雏形,还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国债收益率要成为真正的人民币基准利率,还有待国债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如,国债的发行有一个固定的时间表;国债的期限结构进一步合理,在国债二级市场上能随时可以得到从三个月期到10年期以上的国债收益率;国债的参与者进一步增加,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形成和参与;国债的交易量进一步扩大,国债交易量在金融市场上的份额进一步增加;国债的一级市场发行进一步市场化等。不过这一的到来已为时不远。




